监察法施行一年来,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漫画说法》系列,一起来看《漫画说法》之监察全覆盖。
第一类: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案例1】张某利用担任重庆市某县政协原副主席、县供销社原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69万元并以儿子、侄孙的名义经营酒行、贵金属买卖、养猪场等盈利活动和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4月,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该县监委对张某进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张某被开除公职。2018年9月,张某案一审宣判。
第二类: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案例2】2017年1月,李某成为云南省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临时工,具体工作是根据云南省保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委托登录公安专网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业务。2017年5月至8月,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违规注销北京号牌车辆500余辆,非法收受人民币300余万元。2018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纪委监委对李某进行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嫌疑人李某进行逮捕。
第三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案例3】2004年至2018年,李某在担任福建省厦门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2012年提升为副总经理)期间,将其民主党派人士身份作为挡箭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中标招投标项目以及项目的相关审批、验收,工程款的拨付等事项中给予帮助,并收受投标商贿赂数百万元人民币。2018年5月,因涉嫌职务违法,厦门市监委对李某进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李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所收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四类: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案例4】2014年至2018年,四川省成都市某县职业高级中学原副校长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项目资金,收受他人贿赂逾百万元,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余万元。2018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该县纪委监委对黄某进行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依法返还违法所得41.0141万元,追缴赃款11.5万元,上缴国库。
第五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案例5】2010年至2015年间,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某村党支部原书记隗某林、村委会原主任隗某财,在使用政府拨付的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修建文化活动中心过程中,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使用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以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工资表等方式多次套取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共计12.3万元,据为己有。因涉嫌犯贪污罪,两人于2018年8月被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8年12月,因犯贪污罪,隗某林、隗某财皆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12万元,发还该村村民委员会。
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案例6】2018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某社区出纳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调查组走访相关部门、调取相应书证,证实该社区筹建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居委会、居监会等相关机构也没有正式成立。因此,该社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为社区出纳的徐某也就不能归为第五类监察对象。但是,出纳徐某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属于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018年9月,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来源:南粤清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