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律检查
(一)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在校纪委领导下,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任务分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三)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履行职责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负责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和处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师生党员对处分不服的控告、申诉,维护党员正当权利。
(六)负责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校纪委直接查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管理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八)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负责校纪委各类制度文件、计划总结等起草工作,印章使用、文件档案、纪检信息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对学校内设机构、直属单物的巡察,协助省委巡视组、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学校的巡视巡察工作。
(十一)负责校纪委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工作
(一)负责学校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学校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和市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公职人员一般职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对调查中发现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问题线索,及时报市纪委监委研究处置。
(四)负责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市监委授权,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报市监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五)负责针对监督、调查、处置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对学校或有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六)负责开展廉政教育,对学校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教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做好有关纪法衔接工作。
(八)负责协助市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开展日常工作,承办上级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